北京市房屋买卖协议出卖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联络电话:买受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联络电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事宜到达如下协议:第一条房屋基本状况出卖人所售房屋(如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北京市区
该房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
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有关物品清单等详细状况见第十四条
第二条房屋权属状况(一)房屋所有权人:
(二)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
(三)共有状况为:【】无共有人;【】有共有人,共有人为:
房屋共有权证编号为:
(四)抵押状况为:【】未设定抵押;【】已设定抵押,出卖人应于年月日前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五)租赁状况为:【】该房屋未出租;【】出卖人已将该房屋出租
第三条经北京印邦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企业居间简介,出卖人和买受人自愿成交
第四条成交价格、付款方式(一)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总价为:人民币(大写)整(¥)
其中,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有关物品赔偿款为:人民币(大写)(¥),两者作为整体不可分割
买受人在签订本协议步支付定金人民币元整(不高于成交价格的20%)
(二)买受人采用自行交割方式付款,详细的付款方式及其付款期限见第十四条
(三)有关贷款的约定买受人向【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申办抵押贷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买受人因自身原因未获得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的,双方同意按照第种方式处理:1、买受人自行筹齐剩余房价款,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出卖人;2、买受人继续申请其他银行贷款,至贷款同意,其间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3、本协议终止,买受人支付的定金和房价款应如数返还,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申办贷款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五条房屋产权及详细状况的承诺出卖人应当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导致该房屋不能办理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