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海上运输规则对比名称《海牙规则》(TheHagueRules)《维斯比规则》(TheVisbyRules)《汉堡规则》(TheHamburgRules)《鹿特丹规则》(TheRotterdamRules)颁布时间1924年1968年1978年2008年效力已生效已生效已生效尚未生效诞生背景早期,作为最大货主的美国于1893年通过了《哈特法》(HarterAct),这部法律最大特点就在于对免责的限制
哈特法这种规定对航运界产生重大影响,并为1924年海牙规则所接受
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航海、造船技术日新月异的进步,使海上运输方式发生了重大变革,特别是集装箱运输方式的出现和迅猛发展,《海牙规则》的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尤其关于承运人的大量免责条款明显偏袒船方利益,通货膨胀的现实使100英镑的赔偿限额明显过低等原因,到了50年代未,要求修改《海牙规则》的呼声日渐强烈
为了彻底纠正海运关系中承运人与货主间权利义务失衡的状况
随着《汉堡规则》的生效,使得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领域内的立法日趋复杂,而国际航海上货物运输法律领域的不统一间接影响贸易的顺利进行,增加因为法律不确定性导致的诉讼成本
突出特点偏重保护承运人的利益,有利于航运业发达的国家扩大了《海牙规则》的适用范围,提高了承运人的赔偿限额,对《海牙规则》进行的修改和补充并未触及其基本制度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旨在取代上述三个公约,以真正实现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国际统一加入成员75个30个34个24个签字国,只有西班牙递交了批准书适用范围仅适用于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
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货物在一个缔约国的港口起运;提单载明或为提单所证明的合同规定,该合同受公约的各项规则或者使公约生效的任何一个国家的立法所约束,不论承运人、托运人或者任何其他有关人员的国籍如何
即只要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则该提单或运输合同就要受《维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