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建筑施工企业在项目经理制度下的法律风险防范发表时间:2009-8-410:43:37律师:管理员浏览次数:598[案例一]2004年10月,浙江某公司(发包人)与杭州某建筑公司(承包人)采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中指定王某担任工程项目经理,并就价款、工期等事项达成一致
施工中,王某与发包人补充订立《工程质量及进度保证书》,就所施工的工程质量达标等级作出保证,并承诺如工程未能按合同期限竣工交付,愿每天支付3万元的延期违约金,王某在承诺书上签字并加盖了项目部印章
该工程竣工后,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结算时,发包人提出因竣工交付延误,应从未结工程款中按《保证书》中确定的标准扣除延期违约金
[案例二]浙江某建筑公司在杭州承包一建筑工程,由周某作为项目经理负责具体施工
周某为施工方便,私刻一枚公司项目部方章,与杭州某物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从该租赁有限公司处租赁了施工设备,但仅支付部份设备租赁款项,另外,施工中周某从发包人处结获部份施工款项并携款潜逃,此后租赁公司因未得到付款而向发包人主张清偿
以上案例折射出建设工程施工工程中的一个常见问题:项目经理能否以项目部的名义签订合同,合同是否有效,合同的权利义务是由项目经理抑或企业承受
一、项目经理定义与职权项目经理到底具有一种什么样的身份或者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和承担什么样的义务,这是目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最普通、最常见的现象,也是目前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的问题
至今尚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或者法规对项目经理做出规定
目前对于规范项目经理的行为的主要规定集中在建设部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中,将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定义为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和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
在目前较为通行的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的通用条款部份,也将项目经理确定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