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营销代理合同甲方(委托方):地址:代表:乙方(受托方):地址:代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开发的位于(如下简称“本项目”)的销售及广告企划总代理
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本项目的销售及广告企划代理事宜,到达协议条款如下,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项目及方式1
1委托项目物业名称:土地性质:产权:全产权委托面积:约为平方米(本协议委托销售建筑面积系设计图纸所示面积,实际代理销售面积以政府有关部门最终测定为准
)本项目的名称发生变更,不变化本协议对该物业的实质描述
2委托方式乙方为本项目的销售及广告企划总代理,在服务期内,甲方不再将本项目的销售代理及广告企划工作委托其他单位进行
甲方可以向乙方推荐广告企划单位,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推荐的单位有优先权
甲方为本项目对外委托制作及公布广告的主体
乙方可以向甲方推荐广告制作及公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推荐的单位有优先权
第二条委托期及内容2
1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至本项目所有到达甲方与购房业主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协议》约定的交房原则后一种月止
2如上款约定的委托期到期日早于本项目第四期开盘后4个月的,则委托期到期日自动延长至本项目第四期开盘后来满4个月
3如乙方在委托期内按本协议约定完毕了销售指标及有关工作,在宝莲城项目其他物业委托销售代理时,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双方可经协商后续签委托代理协议,续延委托期
2委托内容2
1委托期内,甲方将本项目对外销售的代理权给与乙方,乙方为甲方提供本项目的全程销售代理和广告企划服务
在委托期内甲方不再委托第三方或自行组建销售队伍销售“本项目”
2委托销售项目之定价双方约定,本项目之销售均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元
双方可根据销售开展后的实际状况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