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屋买卖协议发售方(如下简称甲方):买受方(如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甲方房产一事到达一致,签订本协议:一、甲方自愿将下列房屋卖给乙方所有,并已收取乙方购房定金人民币(大写)
1、房屋状况(请按《房屋所有权证》填写)房屋座落:幢号室号建筑构造总层数建筑面积(平方)用途2、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号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3、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获得方式“√”:出让()、划拨()本协议一经签订,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步转让
二、甲乙双方约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元,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整,乙方在年月日前分次付清,付款方式:
乙方支付房款详细约定为:1、于前,支付甲方房款;2、于前,支付甲方房款;3、
三、甲方于年月日前将房屋及附属物正式交付给乙方使用
甲方在房屋正式交付乙方时,甲、乙双方均应亲自到场,办理水、电、煤气、物业、供暖、有线电视、电话、户口迁移等有关事宜,保证房屋交付使用
房屋交付前,房屋所产生的水、电、煤气、供暖、有线电视、电话、物业等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房屋交付后所产生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双方应签订《物业交验单》
四、甲方应就该房屋的所处环境、用途、内部构造、状态、设施、质量等现实状况、状况如实告知乙方,并无任何隐瞒
乙方对该房屋的所处环境、用途、内部构造、状态、设施、质量等现实状况、状况均已知悉,并无任何异议
五、产权过户:甲方保证所售房屋建筑面积同产权证记载相符;并提供齐全办理权属变更的所有手续;甲方存有公共维修基金的,根据(区、省、县、乡)规定,在房产过户之后公共维修基金归乙方继续使用
六、甲方保证向乙方发售的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债务纠纷,房屋设定抵押登记的,已告知抵押权人
如因甲方的原因,导致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