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北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建设,加快全省工业设计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和省政府《关于支持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冀政字〔2017〕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河北省工业设计中心是指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发展水平居全省先进地位的制造企业工业设计中心
本办法所称的河北省工业设计示范企业是指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工业设计服务能力强、竞争优势明显、业绩突出,在工业设计服务领域具有明显示范引领作用的工业设计企业
第三条河北省工业设计中心和河北省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的申报管理工作遵循自愿申报、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河北省工业设计中心和河北省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的评价和管理工作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河北省工业设计中心和河北省工业设计示2范企业的申报、初审工作,并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河北省工业设计中心和河北省工业设计示范企业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五条河北省工业设计中心和河北省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的申请单位必须是在河北省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管理规范的企业
第六条河北省工业设计中心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重视工业设计工作,能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设立有首席设计师岗位
(三)已设立相对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具备独立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