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海上货品运送协议纠纷案[案情简介]9月18日,上海A服装发展有限企业与美国M国际贸易企业(如下简称"M企业")、B企业三方签订一份协议书,B企业的代表徐某在该协议书上签字
该协议书详细地约定了上海A服装发展有限企业出口销售给M企业服装的运送事宜,贸易方式为fob上海,交货地为墨西哥
次年1月16日、2月22日,上海A服装发展有限企业收到B企业徐某的"配舱信息及进仓告知"两份传真件,均指令上海A服装发展有限企业将货品送至上海X国际集装箱修理储运有限企业(如下简称"X企业")的仓库
上海A服装发展有限企业即按指令将出口服装送至上海市X企业的仓库
上述货品由C企业代理报关,同年3月7日,C企业开具了以上海A服装发展有限企业为付款单位的运费发票
上海A服装发展有限企业交付货品后,一直未收到B企业签发的提单
经上海A服装发展有限企业向徐某催讨后,徐某仍无法向上海A服装发展有限企业出具提单
同年9月3日,上海A服装发展有限企业以M企业实行诈骗为由向南汇公安分局报案
经警方证明,徐某在安排上海A服装发展有限企业的货品出运时,正在办理从B企业至C企业工作调动,有关此事,徐某及B企业并未告知上海A服装发展有限企业,其仍以B企业的名义告知上海A服装发展有限企业发货
该批货品不是运到墨西哥,而是运到美国洛杉矶,在目的港被私自放给了美国某企业
上海A服装发展有限企业认为B企业、徐某和C企业均参与了货品运送,且三者之间的关系一直不明,故以承运人未签发提单而导致其货款损失为由对三者均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上海A服装发展有限企业未能证明与三被告或三被告之任何一方签订了货品运送协议,其规定三被告签发提单没有法律根据,且上海A服装发展有限企业未收到货款与承运人无关
法院判决对上海A服装发展有限企业的诉讼祈求不予支持
【分析评论】(一)诉请人的主体资格C企业辩称:C企业与上海A服装发展有限企业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