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乌政办〔2009〕306号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09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
1条为了加强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3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本规定
4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5条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房按照《乌鲁木齐市个人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执行
6条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区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在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
1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
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2条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