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协议附件二无锡市恒禾工程征询设计有限企业(原无锡市化工研究设计院)就承担企业工程项目的设计任务签订本保密协议。1、设计者应对所有保密资料严格保密,事先未经业主书面明确同意,不得将保密资料披露给或容许披露给自已雇员外的任何人,但在向自己的雇员披露时,亦仅限于这些雇员合适完毕所分派任务而必要的范围之内。2、业主提供的所有保密资料只应按照本设计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在场地用于从事设计工作和服务。3、设计者应制定规章制度,从而使其董事、高级职工和其他雇员遵守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和不使用义务。为了保证设计者的雇员遵守上文第1条和第2条的规定,设计者应使得其接触保密资料的每名雇员签订保密协议。4、设计者在本协议条项下的义务于本设计协议期满或终止继续有效十(10)年。5、业主应对本业务成果、实行本业务过程中得知的设计者的商业秘密、实行本业务的事实以及本协议内容保守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公开、提供或泄漏,不得应用于本工程以外的项目。6、双方确认,保密资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合法竞争法》第十条所保护的商业秘密。设计者应使得期所控制的一切书面保密资料标有“保密”或类似的字样,以表明其保密性质。7、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和披露义务以及使用限制不合用于设计者可以证明如下情形之一的保密资料:(1)、在业主初次向设计者披露之时公众已可得到的,或者此后非因设计者违反本协议规定而成为公众可得的。(2)、于业主向设计者披露之时已为设计者所知。(3)、在业主向设计者披露之后设计者通过合法方式从对业主不承担保密义务的某个独立来源获得的。签名:签名: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