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协议甲方:杭州青华实业有限企业乙方: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就甲方聘任乙方一事到达协议内容如下,并签订本协议,以兹双方共同信守。一、聘任岗位。甲方聘任乙方担任我司的技术总顾问兼总工程师,全权负责企业的技术开发和研制、技术革新和改善、技术的保密和管理、技术指导和征询服务等。二、聘任时间。自年月日开始起算至年月日止,期满双方重新签订。三、聘任酬劳。乙方的酬劳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月薪元,由甲方在次月日前支付。第二部分是技术开发成果奖励,按照每提供或研制开发一项符合市场推广原则的专利或非专利技术,在根据该技术成果进行生产销售个月后,确可以带来经济效益的,按照双方在投入生产之前约定奖励金额支付。乙方不再规定该技术生产推广的利润中有任何提成或奖励。四、技术成果及归属。乙方重要为甲方提供和研制等技术。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重要是运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新技术、新成果或技术改善,技术秘密等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所有。甲方可以在业务范围内充足自由的运用这些新技术、新成果或技术改善,技术秘密,用于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应当按甲方的规定提供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获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乙方在离职后无权再继续使用该技术或转让该技术。五、技术成果的原则规定及开发时间、验收。六、保密责任。1、乙方任职期间的保密义务。乙方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承担下列保密义务:(1)乙方在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对应的保密职责;(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自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3)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泄露、告知、公布、公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悉属于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4)乙方承诺,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作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工、代理人、顾问等,并不自营与甲方类似的产品或服务,不为他人类似经营提供任何提议;2、乙方离职之后的保密义务。双方同意,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同样的保密义务和不私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七、乙方在任职期间应当遵守企业的管理制度或财务制度。乙方在期间的生活费用,如电话费、住房费、生活费自己承担,因公出差费用由企业承担。八、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约定导致对方损失的,应当按照损失的大小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九、争议的处理本协议经双方签盖公章后生效。因履行本合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提交武汉市仲裁委员会,依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仲裁。十、本协议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乙方:(签章)(签章)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