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协议出租方:承租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和交通部有关规章,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汽车租赁协议,设定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一、出租方根据承租方需要,同意将牌汽车辆租给承租方使用。二、承租方租用的汽车只限于承租方进行经营、管理事务用。承租方只有调度权,行车安全、技术操作由出租方司机负责。三、承租方重要负责对所租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在退租时如给车辆设备导致损坏,承租方应负责修复原状或赔偿,修复期照收租费。因出租方所派司机驾驶不妥导致损坏的由出租方自负,假如致使承租方不能按协议规定正常使用租赁车辆,承租方不付给出租方不能有效期间的租费。四、租用期定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承租方假如继续使用或停用应在5日前向出租方提出协商,否则按协议规定照收租费或按协议期限将车调回。五、租金每年为人民币元,从协议生效日起计,每年结算一次,按年租用,局限性一年按实际月份结算。六、所用燃料、平常费用由承租方负责,车辆保险费、车船使用税等由出租方承担。七、违约责任。出租方不得私自将车调回。承租方必须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和租金付款。八、其他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另订附件。出租方(章):承租方(公章):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