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单位名称或项目经理部名称缩写-买卖-年份)(填写全称)工程水泥买卖协议买方:卖方:签订地点:签订日期:年月日(协议签订地可以作为纠纷法院处理地,各单位可根据实际状况填写,与第10条配套使用;本协议示范文本中的红色字体均为提醒性词语,协议起草时,应予以删除;协议条款中的下划线是以便提醒填写设置的,协议起草完毕后,请将所有下划线删除)水泥买卖协议协议编号:买方:(如下简称甲方)卖方:(如下简称乙方){提醒:为适应“营改增”需要,满足“三流一致,应抵尽抵”的规定,甲方应为法人或具有纳税主体资格的分企业,不能是以指挥部、项目部、工区等临时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但甲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明确承认项目部名义签订协议的除外);协议主体名称应是企业名称的全称,不能为简称
乙方应尽量是一般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批次/型号、数量、价格等名称型号数量(吨)不含增值税单价(元/吨)不含增值税总金额(元)品牌备注含运送价含运送泵送价以上小计增值税增值税税率,增值税额
含增值税协议总价(大写):人民币(小写):¥1
1本协议暂定总价(含增值税)元(大写:人民币元)
其中,不含税价款为元(大写:人民币元),增值税税率为%,增值税元(大写:人民币元)
2表中单价为综合单价,系货品抵达甲方指定交货地点的一切费用,包括出厂价、运杂费(含装吊、捆扎、运送、中转、卸货、仓储)、管理费、保险费、利润等费用
(提醒:综合单价中应包括的费用可根据实际状况在协议中详细约定
3此单价在协议履行期内调整,调整方式为:
(提醒:综合单价在协议履行期间内与否调整,由签订单位自行约定,如约定调整价格的,应明确详细调整措施
4以上数量为暂定量,甲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数量增减
甲方减少数量的,不属于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