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老院租赁协议出租方:***人民政府甲措施人:承租方:***乙措施人:为从分发挥公共养老服务资源优势,甲方自愿将***敬老院租赁给乙方经营管理,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乙方租赁甲方经营管理权限为:五保老人供养、社会老人代养
第二条、租赁经营期间,***敬老院甲方不收取租金,乙方为独立核、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乙方经营活动及业务范围受甲方监督,乙方不得变化其性质及业务范围,乙方若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甲方有权责令整改,乙方在限期内整改不彻底,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收回租赁经营管理权
甲乙双方若一方不按协议履行职责,另一方有权终止协议
第三条、甲方每年组织敬老院老人对乙方经营管理服务质量进行一次民主测评,凡满意率低于80%,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
第四条、租赁经营期限为3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满意率测评持续三年超过80%,协议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以优先续签租赁协议
第五条、甲方权利义务(一)、签订协议之日起3日内,甲方负责组织至少30名五保供养对象入住敬老院
(二)、按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考核评分原则》(见附件),甲方每月对敬老院安全、生活、卫生、财务、管理等进行一次计分考核
(三)、按照《***民政局有关深入提高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率的告知》(*民发﹝﹞43号)规定,甲方对敬老院入住率进行考核,考核措施与其他公办敬老院一视同仁
(四)、甲方及时将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划拨的五保供养金拨付敬老院,不得截留、挪用
(五)、五保对象住院,经医保报账后差额部分,由甲方负责处理
第六条、乙方权利义务(一)、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负责并做好敬老院老人的生活、卫生、安全、财产及管理工作
(二)、乙方应保证在院老人吃饱、吃好,不得减少生活原则,挪用生活资金,并做好账目管理
(三)、乙方应保证在院老人人身安全,不准出现欺侮、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