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协议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协议法》及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等部门联合颁布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为明确出租方(甲方)与承租方(乙方)权利义务关系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协议
第一条租车标的及期限甲方将一辆提供应乙方驾驶,车牌号:,从年月日时起到20年月日时交付给乙方使用,租期(天/月),(日/月)租费用元,共元
此车辆只能由乙方司机驾驶
第二条:租金、押金原则及交付期限1.乙方在提取车辆的同步须向甲方交纳租金元人民币
如乙方需延长协议期限,提前24小时告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方可继续使用,延时租金按元/天计算
2.乙方在提取甲方车辆时需要交付押金元
还车时甲方退还元给乙方,假如租赁期内乙方未发生交通违规、事故、意外、车辆无损坏,在协议结束后15天内,甲方通过征询交管部门后确定无交通违规、事故、意外将退还剩余押金给乙方
3.甲方在本协议正式签订后即按本协议第一条安排车辆
并以交车之日起计收租赁租金及租赁时间
交车日为年月日
第三条:甲方责任1.向乙方提供的租赁车辆技术性能必须良好,多种证照齐全(包括汽车行使证、保险单汽车养路费及桥费年票、购置税等)
2.当出现交通事故或者意外发生,甲方应赶往现场或者有关部门,协助乙方处理
3.因甲方车辆自身问题或自然原因导致车辆不能继续使用的状况,甲方应当即更换相称档次和新旧的车辆为乙方服务
4.甲方负责对租赁车辆投保车身险、第三者责任险、交通事故强制险、附加险,负责车辆在租赁期间的正常维修,负责该车整年的养路费、保险费、车检费
第四条:乙方责任1.乙方使顾客籍证明、驾驶资格证明必须真实有效,如属伪造和无效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以及给甲方带来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2.租赁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令,安全行车,因违法、违纪、违章所导致的法律责任,自行负责,并承担行驶过程中因自身驾驶责任导致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