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协议的法律解释监制部门:印制单位:文书要点1.居间协议的概念居间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为另一方汇报签订协议的机会或者提供签订协议的媒介服务,另一方支付酬劳的协议
在居间协议中,汇报签订协议的机会或者提供签订协议的媒介服务的一方是居间人,给付酬劳的一方是委托人
本格式为示范文本(GF——1201)
居间产生的初衷是当事人双方在进行交易时,对对方不理解,需要中间人简介,来促使双方交易
久而久之,就产生了居间协议,简介人和需要简介的人用协议的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简朴说,居间人就是作为增进交易双方成交而从中获得酬劳的中间人
2.居间协议的法律特性第一,居间协议为独立有名协议
大多数国家的民商法典和民商法理论上都承认居间协议是一种独立的经典协议
居间有助于增进交易,在民间大量存在
因此,我国协议法明确把居间协议规定为一种独立的有名协议第二,居间协议是有偿协议
居间协议中的委托人需向居间人给付酬劳,作为对居间人汇报签订协议的机会或者提供签订协议的媒介服务活动的报偿
居间人以收取从事居间活动的酬劳为其营业
假如没有酬劳,就不是居间协议
居间协议的这一特性有别于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可以是免费协议
第三,居间协议是诺成协议、不要式协议
居间协议只要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达一致即可成立生效,不以当事人的现实交付为成立生效要件,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双方意思表达一致,居间人就负有依委托人的指示进行居间的义务,而一旦居间人的活动获得成果,委托人就应支付酬劳,因此居间协议应为诺成协议
居间协议的成立也不需采用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采用口头、书面形式,假如当事人约定不明确,应遵照有关商业习惯及其他此前合作形式的习惯,因此,居间协议是不要式协议
第四,居间协议的标的是行为
居间协议是一方当事人为他方汇报订约机会或为订约提供媒介的协议
因此,居间协议的标的是行为,是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这种服务体现为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