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协议的法律解释监制部门:印制单位:文书要点1.居间协议的概念居间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为另一方汇报签订协议的机会或者提供签订协议的媒介服务,另一方支付酬劳的协议。在居间协议中,汇报签订协议的机会或者提供签订协议的媒介服务的一方是居间人,给付酬劳的一方是委托人。本格式为示范文本(GF——1201)。居间产生的初衷是当事人双方在进行交易时,对对方不理解,需要中间人简介,来促使双方交易。久而久之,就产生了居间协议,简介人和需要简介的人用协议的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简朴说,居间人就是作为增进交易双方成交而从中获得酬劳的中间人。2.居间协议的法律特性第一,居间协议为独立有名协议。大多数国家的民商法典和民商法理论上都承认居间协议是一种独立的经典协议。居间有助于增进交易,在民间大量存在。因此,我国协议法明确把居间协议规定为一种独立的有名协议第二,居间协议是有偿协议。居间协议中的委托人需向居间人给付酬劳,作为对居间人汇报签订协议的机会或者提供签订协议的媒介服务活动的报偿。居间人以收取从事居间活动的酬劳为其营业。假如没有酬劳,就不是居间协议。居间协议的这一特性有别于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可以是免费协议。第三,居间协议是诺成协议、不要式协议。居间协议只要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达一致即可成立生效,不以当事人的现实交付为成立生效要件,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双方意思表达一致,居间人就负有依委托人的指示进行居间的义务,而一旦居间人的活动获得成果,委托人就应支付酬劳,因此居间协议应为诺成协议。居间协议的成立也不需采用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采用口头、书面形式,假如当事人约定不明确,应遵照有关商业习惯及其他此前合作形式的习惯,因此,居间协议是不要式协议。第四,居间协议的标的是行为。居间协议是一方当事人为他方汇报订约机会或为订约提供媒介的协议。因此,居间协议的标的是行为,是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这种服务体现为汇报订约的机会或为订约提供媒介。所谓汇报订约机会,是指受委托人的委托,寻觅及指示可与委托人签订协议的相对人,从而为委托人订约提供机会。所谓为订约提供媒介,是指简介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斡旋于当事人双方之间,从而促成双方的交易。第五,居间协议具有居间性。居间协议的标的是行为,是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在居间人为委托人汇报订约机会或为订约提供媒介的过程中,居间人仅是一个中介人,他既不代表委托人,也不代表相对人,即不是交易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居间人只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委托人作成交易服务,在交易中,不直接参与交易双方的谈判,在决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上并不体现居间人的意思,这一特性体现了居间协议的居间性。3.居间协议与委托协议、行纪协议的异同居间协议与委托协议、行纪协议有一种明显的共同点,就是它们都是一方受他方委托为他方办理一定事务的协议。签订协议的目的都是为委托方完毕一定的事务;协议的标的都是完毕一定的行为;协议的履行都需要受托方或者居间人、行纪人为一定的行为;从协议内容上说,都属于提供服务的协议。居间协议与委托协议、行纪协议也有明显的区别,重要表目前如下方面:第一,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汇报订约机会,或为订约提供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而在委托协议中,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活动,代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协议,参与并可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内容;在行纪协议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二,居间人所办理的汇报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事务自身不具有法律意义。而委托协议受托人处理的事务一般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务;行纪协议的行纪人受托的事务也只能是法律行为。第三,居间协议为有偿协议,但居间人只有在有居间成果时才能祈求酬劳,并且在为订约作媒介居间时可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获得酬劳;而委托协议可以是有偿协议,也可以是免费协议;行纪协议虽是有偿协议,但行纪人仅从委托人一方获得酬劳。第四,居间人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委托人和汇报的义务;而在委托协议和行纪协议中均有委托人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