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屋租赁协议租赁当事人:出租人(如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地址:邮政编码:联络电话: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地址:邮政编码:联络电话:承租人(如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地址:邮政编码:联络电话: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地址:邮政编码:联络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照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到达如下条款:第一条房屋状况1-1甲方将座落于区、县路、道、街房屋出租给乙方
该出租房屋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产别,构造,房屋类型(平房/多层/高层),设计用途,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该房屋(已/未)设定抵押
1-2房屋交付时装修、家俱、设备状况,返还时状态及违约责任(见附件一)
第二条租赁用途2-1乙方所承租房屋用于(居住/商业/服务业/办公/工业/其他约定)
2-2乙方应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运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
乙方变化房屋用途的,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按照规定报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私自变化房屋用途,甲方可以解除协议,并规定乙方赔偿损失
2-3乙方所承租的房屋用于居住的,每居室(每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人
违反约定的,甲方可解除协议
第三条租赁期限和交付日期3-1房屋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2甲方于年月日前,将出租的房屋交付乙方
甲方延期交付房屋,乙方有权按下述第种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1、协议继续履行
甲方自应交付房屋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每日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协议
超过应交付日期个月的,乙方可以解除协议,规定甲方一次性支付元违约金
若约定的违约金局限性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
3-3租赁期届满时,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期返还
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时,应提前个月与甲方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