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协议的效力劳动协议的效力,即劳动协议依法具有的对当事人和第三人的法律约束力
劳动协议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以劳动协议效力为媒介,整个劳动协议法体系都是围绕着劳动协议效力的生成和实现而展开的,故劳动协议效力在劳动协议法中处在关键地位
基于劳动关系和劳动协议的特殊性,以及处理劳动协议制度中所存在问题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协议法》(简称《劳动协议法》)较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简称《协议法》)和《中华美人共和国劳动法》(简称《劳动法》),就劳动协议效力做出若干突破性规定,从而引起对应的疑点问题
本文就此试作解析
一、书面劳动协议生效与口头(推定)劳动协议生效的相对分离根据《协议法》的规定,签订民事协议所采用的形式一般由当事人选择,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其生效的后果都是同步建立对应的民事关系
而《劳动法》和《劳动协议法》都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协议,但《劳动协议法》同步将开始用工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志,这意味着存在于用工行为中的口头(推定)劳动协议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效力
于是,书面劳动协议的生效与口头(推定)劳动协议的生效在一定条件下发生相对分离
这在《劳动协议法》第7、10、11条的规定中有明确体现,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步签订书面劳动协议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协议;在用工前签订劳动协议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可见,在先签订书面劳动协议后用工和先用工后签订书面劳动协议的情形下,书面劳动协议生效与口头(推定)劳动协议生效就发生相对分离
对此现象,需要从法理根据和现行立法这两个方面作出分析
(一)法理根据方面的思索1、劳动关系和劳动协议的特殊性劳动关系是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由用人单位使用并提供劳动酬劳等劳动力再生产条件的关系,在其诸多特性中,除当事人不平等外,人身性和继续性值得尤其关注
劳动关系正由于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