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协议解除协议书甲方:乙方: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对终止劳动协议事宜到达如下协议:1、劳动协议终止原因:□劳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双方协调一致解除劳动协议。2、自年月日起,甲乙双方劳动协议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3、乙方工资、保险及公积金结算截止到年月日止;4、乙方应于劳动关系解除之前,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因乙方离职手续未交清或其他原因给甲方带来损失的,乙方应承担有关责任并赔偿对应损失;5、根据《劳动协议法》有关规定,甲方同意在乙方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后予以乙方支付一次性经济赔偿金,计人民币元,以上金额为税前,须缴纳税费由乙方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行条例》第三十五条、《有关个人因解除劳动协议获得经济赔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告知》(1999年9月23日国税发[1999]178号),以及《有关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的一次性赔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告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57号)的规定,乙方合计须缴纳税费元,甲方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前述税费后合计向乙方发放元。(大写:共整)。乙方同意并承认以上金额,并出具收据。在双方已办结离职交接手续的前提同步甲方向乙方支付上述所有费用。在收到上述费用后,乙方确认所有薪酬福利、经济赔偿已清算完毕,不再向甲方主张绩效、加班工资、工龄工资、职能工资、年终奖、未休年休假工资、其他福利或赔偿等任何费用;6、劳动协议的解除不影响双方保密义务的继续履行,乙方离职后不得做有损企业声誉和利益之行为;7、甲、乙双方确认,双方均完全理解本协议的内容,并确定本协议的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不存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双方均具有完全履行本协议的所有条件;8、议书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签章):乙方(签章):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