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房屋租赁协议出租人:承租人:重庆市房屋租赁协议出租人(甲方):证件类型及编号:承租人(乙方):证件类型及编号:根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重庆市城镇房屋租赁条例》、《重庆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到达协议如下:第一条房屋基本状况(一)房屋坐落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协议/□房屋买卖协议/□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献),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房屋(□是/□否)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房屋租赁状况租赁用途:营业或办公场所
第三条租赁期限(一)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合计年个月
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
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后视为交付完毕
第四条租金及押金(一)该住房的月租金是5000(大写:伍仟元),缴租方式是按照年度交一次,每年递增10%,第一次付款是年月日前支付,第二次付款是年月日前支付,第三次付款是年月日前支付,第四次付款是年月日前支付
逾期超过15天未支付,之后将按照每天50元收取滞纳金
(二)押金:人民币10000元整(¥:壹万元)租赁期满或协议解除后,如无违约状况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其他有关费用的承担方式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7)物业管理费(月日前)由甲方承担,(7)物业管理费(月日之后)由乙方承担,自租赁期起始之日起由乙方承担:(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8)卫生费(9)上网费(10)车位费(11)室内设施维修费(12)费用
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支付状况
本协议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双方协商承担
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