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协议与劳动协议的区别劳务协议与劳动协议的区别体目前如下几种方面:(1)主体资格不一样
劳动协议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协议的主体不能都是自然人;劳务协议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步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一样
劳动协议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人身关系,即行政从属关系
劳务协议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
(3)主体的待遇不一样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酬劳外,尚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酬劳
(4)酬劳的性质不一样
因劳动协议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酬劳,具有分派性质,体现按劳分派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状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务协议而获得的劳动酬劳,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络的
(5)用人单位的义务不一样
《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原则等
劳务协议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
(6)合用的法律不一样
劳务协议重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协议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协议法规范调整
(7)受国家干预程度不一样
劳动协议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
劳务协议受国家干预程度低,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在协议的约定上重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8)违反协议产生的法律责任不一样
劳动协议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并且尚有行政上的责任
劳务协议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