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原告:被告:诉讼祈求:1、确认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已经解除;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出租的标的物,即原告出租给被告的;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年月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将出租给被告,租赁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期满后,甲方土地没有变化,继续给乙方续签协议。可是年月后来原告并未与被告重新签订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协议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对于不定期租赁协议,当事人任何一方享有协议的任意解除权,并且原告也在合理期限之前告知了承租人,而被告置之不理。综上所述,原告在尽到了合理的告知义务后仍不能到达解除协议、取回标的物的目的,故恳请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查明事实真相,支持原告的诉讼祈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此致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附: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