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编号:-9-018电动吊篮租赁协议承租单位: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企业第六分企业出租单位:北京京鸿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企业四月承租单位: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企业第六分企业(简称甲方)出租单位:北京京鸿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企业(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照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就租用电动吊篮的有关事宜到达协议如下:一.概况1.工程名称:平房乡平房村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一期A地块)6#住宅楼、公建3#楼及地下室2.工程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平房村平房桥东北角3.建设单位:北京市泓科鑫宇房地产投资有限企业4.监理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征询北京有限企业5.施工总承包单位: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企业第六分企业6.产权单位:北京京鸿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企业7.使用单位:北京森桦建业防水工程有限企业8.使用部位:外墙保温涂料等施工二.规格及数量:规格型号:电动吊篮ZLP8O
ZLP630,估计数量70台(以实际进场数量为准)
三.租用时间:6月10日至8月31日,约天(以双方确认的实际进出场天数为准)
四.收费原则及计算方式:1.收费原则:35元/台/天安装高度100米如下(含进出场及安拆费用)
2.在有效期间移篮由乙方负责,发生的费用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3.租用时间70天起租(局限性70天按70天收取租金),以进场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费至报停之日止(扣除报停天数)持续计费方式收取租金,产权单位在吊篮安装完毕自检合格后,报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签订吊篮验收合格单,因甲方原因不验收或不签验收单,既安装完毕日视为验收完毕日
甲方报停吊篮应提前1天告知乙方(并付报停告知单)
5.费用合计:(人民币大写)壹拾贰万贰仟伍佰元整¥122500元(实际以结算为准)五.租金的结算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