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服务协议范本5篇协议(Contract),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置、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协议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达相一致的协议。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达合法,协议才具有国家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协议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国家法律约束力。下面是橙子搜集整顿的旅游服务协议范本5篇,欢迎借鉴参照。旅游服务协议范本5篇(一)组团社:法定代表人(重要负责人):职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号:经营地址:经办人:职务:联络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地接社:法定代表人(重要负责人):职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号:经营地址:经办人:职务:联络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组团社将其组织的旅游者交由地接社接待,地接社按照双方确认的原则和规定,为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提供接待服务。组团社与地接社双方经平等协商,到达如下协议:第一条协议构成下列内容作为本协议的有效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接待计划书》;2.双方业务往来确认;3.双方就未尽事宜到达的补充协议;4.财务确认及结算单据;5.其他约定:。第二条协议当事人组团社和地接社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置的旅行社或者分社,依法获得旅行社业务资质,且在协议有效期内双方资质有效存续。双方均应于签订协议前向对方提供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许可证(分社立案登记证明)、旅行社责任保险单、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等文书复印件并加盖印章。如上述信息发生变更,变更一方应于变更之日起日内书面告知对方并提供更新后的材料。第三条《接待计划书》签订组团社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与地接社洽谈接待有关事宜,在此过程中双方最终到达一致的事项,应形成《接待计划书》,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接待计划书》应明确如下内容:1.旅游者人数及名单;2.接待费用;其中地接导游费用为;3.抵离时间、航班、车次;4.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原则;5.游览行程安排、游览内容及时间;6.自由活动次数及时间;7.对导游的规定;8.其他:。第四条《接待计划书》变更《接待计划书》一经确认,单方不得私自变更。出团前如遇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确需变更的,经协商一致,就变更后的内容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紧急状况下,双方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协商,但应在紧急状况消失之日起日内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出团后《接待计划书》不得变更。第五条接待服务规定地接社接待服务应符合: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如下简称《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2.双方约定的接待服务原则;3.有关的国标和行业原则。第六条接待费用结算结算方式及期限:。地接社应配合组团社有关接待费用结算的规定及时填写结算单,并加盖地接社财务专用章,送达组团社财务部门。组团社应在收到地接社结算单据后日内查对,并按约定准时足额支付接待费用。第七条协议义务(一)组团社义务1.组团社应按约定的时限、数额支付接待费用;2.组团社应真实、明确阐明接待规定和原则,将与旅游者到达的协议、单团《旅游行程单》的副本提供应地接社;3.组团社应对地接社完毕接待服务予以必要协助。(二)地接社义务1.地接社应严格按照双方约定安排旅游行程、旅游景点、服务项目等,不得因与组团社团款等纠纷私自中断旅游服务;2.未经组团社书面同意,地接社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与其他旅游者合并接待,或者转交任何第三方接待;3.地接社应选择合格且具有对应接待能力的供应商;4.地接社应积极配合组团社做好接待服务质量测评工作,按约定通报团体动态和反馈接待服务质量信息,服务质量测评方式及达标原则双方约定为:;5.规定导游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三)双方共同义务1.双方约定的接待费用不应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2.双方的约定应遵守《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不应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3.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用合适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4.双方均应保守经营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5.旅游行程中旅游者主张解除协议的,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