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房买卖协议(示范文本)使用说明1、本协议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协议内容,与出卖人充足协商,对协议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应当深入征询,到达一致意见
2、本协议所称存量房,即二手房,是指已办理房屋登记获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存量房买卖,是指权利人将获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再次买卖的行为
为体现协议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协议文本中有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
协议签订后,未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3、对协议文本【】中选择的内容、空格部位的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的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状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期,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4、签订协议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献
5、买受人在签订协议步应认真查对,以保证每份协议内容一致;协议签订后,交易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状况决定本协议原件的份数
存量房买卖协议协议编号:出卖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注册号):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络电话:委托代理人:联络电话:买受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注册号):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络电话:委托代理人:联络电话:出卖人和买受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房地产管理法》、《都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事宜到达如下协议:第一条房屋基本状况(一)出卖人所售房屋(如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
该房屋所在楼栋建筑总层数为层,该房屋为层,建筑面积共平方米(该建筑面积【含公摊】【不含公摊】)
房屋构造,建成年份
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有关物品等详细状况见附件一
(二)该房屋用途为:
第二条房屋权属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