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买卖协议编号:卖方: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代理人:身份证号码:地址:买方: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代理人:身份证号码:地址:(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有文献及告知以快递邮寄至买卖双方地址即视为送达,收件人拒收或未签收导致退回的,仍视为送达)买卖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房产买卖一事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第一条买卖双方发售及购入位于深圳市(如下简称该房产)
建筑面积约为平方米,房地产证号码为,房产用途为(上述三项均以房地产证记载为准)
第二条该房产之转让成交价为人民币元(小写:¥),如下各条所述款项的币种均为人民币
第三条定金及支付方式:本次房产交易定金合计元(小写:)
买方在签订本协议步支付定金元,签订本协议之日起日内支付定金余额元
双方同意前述定金均交由居间方监管,买方将定金支付给监管方即视为卖方收讫定金,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买方一次性付款的,买方须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日(含当日)内付清余下所有房款元
买方需按揭贷款的,应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日(含当日)内付清首期房款约为元(如留空或未填写详细金额的,以银行的意向贷款额确定)
前述房款由买卖双方指定银行监管(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在买方的贷款银行或者由居间方指定的银行监管),买卖双方须在该期限内与监管机构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卖方需无条件配合
买方须在前款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将需监管的资金存入监管帐户
该款项按监管协议规定的程序操作
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按揭贷款:买方应于首期房款支付后三日内向银行(或者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按揭贷款申请及有关材料,卖方须无条件配合提交签订申请贷款所需的应由卖方提交签订的资料,如按揭款项存入帐户确认书等
买方无法在首期房款支付后三十日内获得银行贷款承诺函或承诺贷款局限性以支付房款余额的,应于懂得后十五日内筹资补足
买方应于签订申请按揭文献前自行交纳办理银行按揭所产生的按揭服务费、保险费、抵押公证费、评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