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原告:天柱县XX汽车租赁行
经营场所:贵州省天柱县凤城镇开发区安居路XX号
负责人:XXX,天柱县华鑫汽车租赁行投资人
电话:1518692XXXX
被告:XXX,男,侗族,XXXX年1月30日出生,贵州省天柱县人
现住贵州省天柱县凤城镇塔边路6栋2号,身份证号:XXXXXXX,电话:1398529XXXX
案由:汽车租赁协议纠纷诉讼祈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于7月22日签定到达的《汽车租赁协议》;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9560元、车辆租租赁费和停运费损失9360元、协议违约金5000元,合计33920元;3、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天柱县XX汽车租赁行系5月27日依法注册登记设置的个体工商户,专业从事汽车租赁服务
7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到达《汽车租赁协议》(租赁管理平台协议编号:T001)约定:原告将一辆小型准新轿车租借给被告使用,车牌号为贵H9AXXX,车型为长安福特CAF7XXXX(车架号LVSHFFAL3GS7XXXX,发动机号GA51XXX,购于9月6日,购车价97800元),每日租金260元,乙方租车按6小时至24小时为一天,租金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为止
租赁期间,假如导致车辆损坏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车损和停运损失,租赁期间,乙方租赁的该车辆导致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告知甲方到场处理,导致甲方的车辆停运费,折旧费,租赁费以及其他费用由乙方所有承担,(折旧费计算方式:准新车按购车价的20%计算;一年以上未满两年的车辆按维修费的80%计算;两年以上未满三年的车辆按维修费的60%计算;三年以上的车辆按照维修费的50%计算),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履行该协议,违约方将承担5000元违约金
被告在租赁和驾驶该车期间,于7月23日上午在天柱县邦洞镇工业园区路口与XXX驾驶的湘E19SXX发生碰撞(后经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