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协议出租方:郭常星(如下简称甲方)承租方:青岛妍美工艺品有限企业(如下简称乙方)内容如下:1.乙方租赁甲方一部汽车使用,车型:五菱牌L2W6371车牌号码:鲁B5R9812.租赁期限为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协议到期后,需提前15日续签本协议)。本车辆的月租金为4000元人民币,由甲方于每月五号支付给乙方。3.甲方负责提供驾驶人员及支付其工资、保险和其他有关费用,乙方概不负责。驾驶司机须在本协议中签名,并提交本人的驾驶证复印件给乙方。4.乙方在承租期间,不得对使用车辆进行转让、转租、发售、抵押、质押等其他违法活动。5.本车辆如发生违章、交通事故及多种维修和多种维修费用,都由甲方承担。6.乙方负责支付甲方的加油费,但不包括养路费及过路费。7.任何一方都不能随便更改或者终止协议,如有违反需赔偿对方对应的经济损失。如需解除或者更改协议,必须有双方签订书面协议方可生效。甲方乙方日期:日期:住址:住址电话:电话:驾驶员签名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