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编号:青海省二手房买卖协议青海省住房和城镇建设厅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八月说明1、本协议文本为示范文本,由青海省住房和城镇建设厅、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合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二手房买卖
2、二手房,是指已在产权交易中心立案并完毕产权登记,再次上市进行交易的房屋
3、签订本协议前,出卖人应就协议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醒义务,如实提供产权状况、租赁状况等有也许影响交易的真实信息
4、买受人在签订本协议前,提议对协议所述房屋进行实地考察,并对房屋周围的环境等状况进行充足理解
买卖双方应当审慎签订协议,在签订协议前仔细阅读协议条款(尤其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备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5、本协议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状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期,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买卖双方就二手房买卖事宜协商一致后,应当依托当地房屋交易系统进行网上签约
7、买卖双方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到达房屋买卖交易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协助交易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协议》并办理协议立案登记
经纪机构及经纪人不得从事房屋交易资金的代收代付业务
8、本协议内容由青海省住房和城镇建设厅、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手房买卖合同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售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该二手房买卖有关内容协商到达一致意见,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协议当事人出卖人(共有人):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联络电话:通讯地址:代理人: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联络电话:买受人(共有人):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联络电话:户籍所在地:通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