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原告被告广州金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30号东923房法定代表人曾昭抗被告广州市越秀区都市建设开发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被告正恒地产集团有限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曾昭抗诉讼祈求:判决确认被告广州金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与被告广州市越秀区都市建设开发企业于12月13日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无效事实和理由:原告为广州市北京路号房屋的所有权人
8月31日,广州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与广州市越秀区都市建设开发企业签订《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前者将广州市北京路西侧、高第街南侧地块使用权出让给后者,而原告所有的上述房屋座落在该地块范围内
上述《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第12条规定,广州市越秀区都市建设开发企业“应当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5个月内对该协议项下的土地进行动工开发;应当自签订协议之日起27个月内完毕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总投资额的25%以上的建设工程量
”10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向广州市越秀区都市建设开发企业核发穗国用()第27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11月11日,广州市越秀区都市建设开发企业在广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挂牌转让涉案地块使用权
11月25日,广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穗国土交易()第10048号《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挂牌成交确认书》,确认该地块使用权由正恒地产集团有限企业竞得
12月13日,正恒地产集团有限企业设置的项目企业广州金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与广州市越秀区都市建设开发企业依前述确认书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
1月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向广州金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核发()第1004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4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根据萧仕北、程佩贞的申请,作出粤府复决()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给广州金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的穗国用()第1004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