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管理制度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各企业对外签订协议行为,加强协议管理,提高法律风险的事前防备能力,增进协议纠纷的防止与处理,从而维护集团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各企业发生经济活动,除即时结清的之外,均应签订书面形协议式,有关修改协议的文书、图表、传真,送货单,发票,对帐单等均为协议的构成部分
第三条凡以集团、各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协议的,合用本制度
第四条集团法务部负责协议审查、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协议签订及履行等工作,详细内容以及集团运行中心、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内容见第三章第一章协议的签订第四条如下经营行为应签订有关协议☆土地获取、股权转让、企业融资等,以及与之有关的经营行为
☆前期工程:如三通一平、临水电、临路、方案征询、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图审查等
☆建安工程:如地基工程、住宅建安、设备安装、工程监理、水电费、质检费、沉降观测费、材料设备的采购等
☆基础设施建设:如供电、供水、供热、煤气、视话、智能化工程费、环卫、邮政、排水、绿化、供热、区内道路等
☆公用配套设施:如非经营性公建费、小配套等
☆销售筹划:如广告费、项目推广费、样板间装饰等
☆大宗固定资产的购置,以及与酒店、售票中心等的长期合作类协议
☆除上述协议外,主管领导认为需要签订的协议第六条主办部门应遵照事前签订原则进行协议的签订,协议必须事先签订,然后开始实行
严禁未签协议即先行实行的现象
第七条所有与项目成本有关的经济协议一般应采用包死总价或固定单价的方式进行协议价款的签订,若不具有条件,必须明确造价取费原则及结算方式
第八条所有不能签订协议或协议的,各主办人员必须《阐明》并经主管副总和企业总经理签字承认,然后执行协议审批流程,通过各级审批后方可生效实行
第九条对于临时突发的、不可预见的等状况下不能事先签订协议的,可以填写《事先不能签订协议申请单》,主办人应将事件缘由、合作方选择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