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买卖协议特别告知一、本协议是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和《上海市房地产转让措施》共同制定的示范文本
二、除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发售商品房、公有住房发售外,其他房地产买卖均可合用本协议
三、双方当事人应按自愿协商、公平的原则签订协议
房地产买卖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波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步,应注意如下问题:1、共有人的权利
房地产权利登记分为独有和共有,共有指二个以上权利人共同拥有同一房地产,买卖房地产签订协议步,房地产权证内的共有人应在协议内签字盖章
原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发售的,参与房改购房时的同住成年人应在协议附件五有关关系内表达同意发售,并签字盖章;因故无法在协议内签字盖章的,应出具同意发售的其他证明
房地产权证内的权利人将房地产发售前,应与其配偶协商一致,发售后配偶再提出异议的,由权利人承担法律责任
买卖协议定金是双方履行协议的担保,双方当事人可就定金数额、支付日期等在附件三付款协议内约定
3、房屋交接是卖售人按约定的日期和方式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验收和接受的过程
双方当事人应在协议第四条明确交付和验收日期、选择交付的方式
出卖人将原购入的商品住房发售的,开发企业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阐明书应一并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享有两书规定的权益
4、房屋质量
质量条款是买卖协议的必要内容,买卖的房屋应能保持正常使用功能
房屋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若继续使用的,产权人应委托具有对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
5、房地产买卖协议签订前,买受人应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查阅买卖房地产的有关登记(立案)资料,查验买卖的房地产上与否存在产权争议和其他权利限制,以维护自身权益
6、买卖已出租房屋的,出卖人应当在发售前三个月告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