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试用期聘任协议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协议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聘任协议,共同遵守:一、甲方聘任乙方担任本单位的司机,聘任期限为三个月自5月25日起,至8月25日止。试用期内,乙方不胜任驾驶员岗位的,甲方提前三日以口头方式告知乙方,可以解除本协议,如被甲方承认,试用期计入正式聘任协议期限,并续签正式聘任协议。二、乙方应当保证自己所提供的个人信息资料和各类资格证书(驾驶执照等)真实有效。三、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内部规章制度正常工作日内准时上下班,否则,甲方可以根据内部规定进行惩罚。四、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或私自将车转交他人驾驶,违者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和惩罚。若发生事故,一切责任(包括个人安全、经济损失、违章罚款)由司机个人承担,若导致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的,赔偿损失并解除聘任协议。五、车辆晚上应停放在指定车库内,车钥匙放在指定地点特殊状况停不到车库时,也应停放在有人看守的停车场内,否则一切责任由司机承担。六、试用期间的工资酬劳和待遇:甲方每月准时足额支付乙方工资酬劳¥6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元整)。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协议:1、严重违反甲方内部规章管理制度,给甲方利益导致重大损失的;2、身体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能胜任驾驶员岗位的;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劳动教养、追究刑事责任的。八、试用协议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聘;否则,此协议终止。九、违约责任:1、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乙方导致损失的,应按乙方受损状况承担赔偿责任。2、乙方在聘任期限内无合法理由,未经甲方许可,违反协议约定或私自自行离职的,甲方可以解除本聘任协议,并根据受损状况,追究乙方的赔偿责任。3、乙方在工作中因个人原因导致甲方和个人经济损失的,该经济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十、因发生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本协议终止,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根据需要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年月日乙方: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