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与海上货品运送协议的区别提纲提单与海上货品运送协议的条款,在诸多状况下都是重叠的,提单与否就是协议呢?本文对提单与海上货品运送协议的区别加以论述。关键词:提单;海上货品运送协议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品运送协议和货品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品的单证。海上货品运送协议,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品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协议。有时,承运人为了自我保护,或是托运人(租船人)为了尽快结汇,都常常要由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提单,作为货品收据和所运货品的物权凭证。由于提单上载有承运人与托运人的权利、义务条款,从而引起了提单和海上运送协议的关系问题。一、提单与海上货品运送协议的联络有的海上货品运送协议,由于承运人和托运人一般都没有签订书面的海上运送协议,承托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根据甚至是唯一根据就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因此提单与运送协议的关系就尤其令人费解。表面上看,提单是承托双方据以确定权利义务的书面材料,似乎是运送协议。但仔细考察后,就可以清晰地看出,在这个时候,提单不是运送协议,而只是运送协议的一种证明文献。签订协议是一种法律行为。在这种法律行为发生之前,有也许签订协议的当事人之间只存在绝对权利,互相间没有作为的义务。只有发生了协议行为这个因,才会有相对权利这个果。《海牙规则》第3条第3款规定:“在将货品收归其照管后,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应根据托运人的祈求,发给托运人提单。”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承运人有义务按托运人的祈求为一定的行为——签发提单,亦即在提单签发之前,承托双方已经有了相对权利存在。由此可知,签发提单是由此外一种事实引起的。这个事实不是别的,正是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订舱行为。订舱此前,双方互不相干,订舱后来就产生了祈求权。因此,订舱行为就是协议行为,这一行为发生时,承托双方的海上运送协议就成立了。提单是以运送协议的合法成立,并在此基础上收受货物这一原由于必要前提的。而提单和海上货品运送协议是一种什么关系,却是一种值得讨论的问题。二、提单与海上货品运送协议的区别(一)提单必须是书面的,而海上货品运送协议可以是口头的。《汉堡规则》第1条第7款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品运送协议和货品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品的单证。”实际上,虽然承托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海上运送协议,但当我们在“双方的法律行为”这个意义上使用协议这个词时,就可以看到在提单签发之前,运送协议确实已经成立,只不过也许由于承运人与托运人过于熟悉,彼此已建立良好的信任基础或其他原因,省略了书面签订协议的程序,但这不表明省略了签订协议的环节。而提单是有价证券,具有物权性质,并且在提单上面不仅要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还要写明收货人等事项,这些提单的作用都表明提单只能用书面的方式签订。(二)提单是单方行为,而海上货品运送协议是双方行为。任何协议,不管怎样复杂,其成立都要遵照要约和承诺这一基本程序,同步还可以根据承诺生效的时间来判断协议成立的时间。从《海牙规则》的规定来看,提单是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单方面签发的,并且签发提单的根据——大副收据也是一种单方面的货品收据。从托运人将货品交付承运,承运人接管货品装船并签发大副收据,托运人再以大副收据换取提单这一过程来看,并无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做出承诺的现象;相反,在订舱阶段,双方均有建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达: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发出乐意按船运企业的提单条款将货品交其承运的要约,承运人表达乐意承运,从而开始了一次海上运送。除了以上两个重要的区别外,提单与海上货品运送协议的区别还表目前:海上货品运送协议的内容除了提单以外,还也许包括双方其他约定。提单条款与海上货品运送条款相冲突时,以协议为准,提单只能起到初步证明作用。三、提单与海上货品运送协议区别的详细体现海上运送协议按照运送方式的不一样分为件杂货运送和租船协议。在件杂货运送的状况下,由于承运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