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方运送协议托运方(甲方):承运方(乙方):协议双方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长江路土方工程运送作业事宜,到达如下协议:第一条运送任务由乙方负责长江路土方运送作业任务,乙方承担的运送量按协议履行过程中的实际运送数量按照车头计算。甲方将根据工程项目所确定的作业时间、作业地点、工作面、工程进度和运送数量的规定,对乙方运送任务进行统一分派、管理、调度和指挥,乙方必须服从。第二条协议期限自4月9日起至12月30日止。第三条运送起止地起始地:长江路抵达地:重岗第四条运送车辆乙方提供自卸式工程运送车辆第五条运费结算运费按车头计算(4.8米车190元/车、5.4米以上车220元/车)第六条付款方式按车头计算,1000车为一次结算单位,一次结60%,每月结到当月发生总量的70%,余款元月1日之前一次性付清第七条运送质量和安全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指定的工作进度、作业时间、工作面、运送起止地和运送数量完毕各项运送任务。乙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必须保证运送安全。如发生各类人身、财产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第八条燃油供应乙方运送车辆所需燃油费由乙方承担。第九条运送管理1、乙方运送车辆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调度和指挥,严格遵守施工现场交通规则,积极维护施工现场交通秩序,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的畅通和运送安全,不得乱停、乱靠、乱装、乱卸,不得争道抢行,不得超速超载。运送过程中,运送车辆不得对周围导致扬尘污染、路面污染和噪声污染。2、乙方应当准时、保质、保量完毕各项运送任务。3、乙方的食宿和车辆停放场地由乙方负责,费用自理。4、乙方运送车辆的运送作业时间由甲方统一安排,建立准时作业制度,不得迟到、早退。因车辆检修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暂停运送作业的,应提前一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暂停运送作业。第十条争议的处理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协议争议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定程序处理。第十一条其他约定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到达一致后,可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2、本协议经协议双方或其签约代表签订后生效。一式两份,由协议双方各执一份。托运方(签字):承运方(签字):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