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机租赁协议出租方:(如下简称甲方)承租方:(如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乙方租用甲方设备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到达如下协议:一、设备配置甲方将神钢SK200-8式挖掘机设备一台及管理人员一名,租赁给乙方用于工地使用
二、租赁期限租赁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个月,如超过艇期则按实际小时(150元/小时)计收租金
若因乙方原因,租用时间局限性一种月,甲方将按一种月收取租金,并且设备进退场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所有负责,租期未满六个月,进退场费用也需乙方负责
三、租金计算及付方式1、此设备按月计算租金,每月租金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
2、从设备拖车当日起(即年月日)计收租赁租金,到乙方电话告知设备退场并全额付清租金及有关费用当日为协议截止日
从拖车当日收取一种月租金叁万元整(30000)
后每隔30天结算一次,不得拖欠
如乙方逾期未付清租金,甲方每天将按所欠租金总额的3%收取滞纳金
并有权停止设备的使用,设备停止期间乙方照付租金,直至乙方付清全额租金后方能使用该设备
四、甲方职责和权利1、挖掘出配置管理人员一名为乙方服务至协议期满
2、负责设备的维修、保养、看守
3、甲方有权拒绝不符合挖掘难度规定的挖掘操作
4、租赁期间,甲方的服务公限于租赁设备的操作,对乙方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材料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5、租赁期间,乙方无论因任何原因导致工期停止,无论时间长短,甲方仍将准时向乙方计收租金
五、乙方职责和权利1、负责甲方设备的签收与保管、遗失,损坏照价赔付
2、负责设备燃油供应及费用,并保证烯油品质符合国标
3、负责安排管理人员的食宿并承担其费用
4、甲方设备需维修时,乙方必须给甲方二天时间作为维修工时,若因甲方设备自身原因,超过二天保养
乙方有权扣除超过时间的对应租金
维修费在1000元如下的,由乙方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