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协议与居间协议1999年的《协议法》确定了十五种有名协议,其中第二十一章和第二十三章分别就委托协议和居间协议的有关事宜进行了规定
由于两者都是一方受他方委托为他方办理一定事务,属于提供劳务类的协议,因此,在实践中,时常有人将两种协议相混淆
本人近期所代理的河北省某市的一起二审案件就碰到了该状况:一审法院虽有所意识,但在最终的判决中还是错误地将居间协议认定为委托协议
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就委托协议与居间协议的概念、特性及互相间的区别等做一下分析
一、委托协议的概念及特性
根据《协议法》第396条规定,委托协议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协议",它重要具有如下法律特性:1、委托协议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互相信任的基础上
假如没有双方的互相信任与自愿,委托协议不也许成立,因此,在委托协议中,除非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受托事务
2、委托协议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
委托协议属于提供劳务类协议,其标的是劳务,体现为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无论是法律行为,还是单纯的事实行为,均可以委托他人进行处理
当然,委托事务必须是委托人有权实行,并且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行为
3、委托协议一般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不过也允许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
4、委托协议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免费的
我国大多数学者都主张以有偿为原则,以免费为例外
在协议双方没有约定有无酬劳时,《协议法》第405条也明确规定委托方应支付对应的酬劳
5、委托协议为诺成性协议、不要式协议、双务协议
委托协议自双方到达一致协议时即告成立,协议采用何种形式,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二、居间协议的概念及特性
《协议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协议为"居间人向委托人汇报签订协议的机会或者提供签订协议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酬劳的协议",它具有如下特性: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