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当防卫的经济学分析摘要:正当防卫在司法中的认定一直以来是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
从“于欢案”到“昆山砍人案”后,人们对正当防卫似乎有了更高的期待
正当防卫的认定对社会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从“昆山于明海案”入手,分析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探究正当防卫的限度,通过对分析正当防卫认定少的原因,用法律经济学的方法揭示实施正当防卫的社会激励作用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限度法律经济1正当防卫存在的依据1
1基于法律规定我国《民法总则》、《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及《刑法》多部法律,对正当防卫有明确的规定
通过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正当防卫民事和刑事两种,民事上包括正当防卫和超过必要限度的正当防卫;刑事上包括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正当防卫及特殊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法定的救济方式,同时,正当防卫也是一种私力救济方式
私力救济是指面对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没有基于公权力的保护,用个人的私力去解决问题,从而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除了正当防卫之外,私力救济还包括紧急避险、自助、自救等形式
私力救济又被分为法定和法律禁止的两种形式
法律禁止的私力救济如私人讨债等
2基于社会契约理论社会契约思想的奠基者霍布斯认为,自然法赋予了每个自然人不可侵犯的权利
个人要放弃自己的个人权利,通过个人权利让渡给政府,使每个人在让渡权利的过程中形成契约,这样就形成了国家,同时也产生了公权力
当公力救济不能保护契约者的权益的时候,私力救济就重获新生,但是需要受到一些条件的限制
美国新自然法学派代表罗尔斯提出了新契约论的观点,虽然每个人都享有权利的主体,但是因为每个人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个人自愿让渡自己同等的部分权利给国家,从而建立一个国家公权力
国家通过公权力保护和救济缔约者的权利
当公力救济不能完全满足缔约者的权利的时候,他们可以收回自己原来让渡出去的权利,而正当防卫就是就是缔约者收回让渡权利,自己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