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协议摘要医疗服务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由一方当事人提供医疗服务,另一方接受医疗服务并支付医疗费用的协议
提供医疗服务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医疗机构或医务工作人员,我们称为医方;接受医疗服务的一方当事人是病人,在此称为患方
特性医疗服务协议与其他类型服务协议相比较,因其给付的内容诊断行为具有侵袭、救命和专门的性质,以及给付对象具有医疗成果的不确定性,而具有如下法律特性:一、医疗服务协议对提供医疗服务的主体具有资格限制性
因医疗服务关乎患者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危,不具有专门医学知识的人不得为之,故以证照制度排除未受教育、训练者行医
因提供医疗服务需要专门知识,对提供医疗服务的人在资格上有严格的限制性
这种限制性重要表目前医师名称使用及医师业务资格两个方面
医师名称使用指非领有医师证书或专科医师证书者,不得使用医师或专科医师名称;医师业务资格指不具合法医师资格者,被严禁私自行医
二、医疗服务协议可因强制缔约的方式成立
因医疗服务行为具有“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社会责任
关乎每一种人的身体健康,具有社会公益的性质,因此医疗机构或医务工作者对于患者祈求诊断的要约,医方无合法理由不得拒绝,虽然患者规定诊断的疾病不属于该医方的专业领域,也不能拒绝
表目前法律上,医方负有“强制缔约义务”
此外,在决定和变更协议内容上也对医方作出了对应的限制
三、医疗服务的专门性和当事人在约定医疗服务的内容时在地位上不具有对等性
作为医方的给付内容的医疗服务,规定高度专门性的知识和技术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医师是医学上的专家,而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患者一般是缺乏医学知识的一般人,这就意味着协议当事人在缔约时约定医疗服务的内容的地位难以平等
患者不能约定诊断的详细内容,只能期待医师出于良心和道德实行医学上认为是合适的诊断
四、医方尊重患方决定权
由于医疗服务具有高度专门性,医方在履约过程中具有高度裁量权,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