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协议(15篇)医疗服务协议1甲方:临汾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乙方:为深入明确甲乙双方医保工作中的权力、责任和义务,保证广大城镇参保职工享有基本医疗服务,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方案》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措施》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本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和配套措施,双方均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提议,有权检举和投诉有关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建立完善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制度,指定由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医疗消费信息的精确性和信息系统的稳定性
第三条甲方负责对乙方的医疗服务行为、执行医疗保险政策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核查参保人员住院和医护人员诊断过程等状况,一经查实有违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及本协议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四条甲方按约定的时间及结算措施,向乙方拨付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五条甲方负责向乙方传达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及变化状况
负责对乙方医保经办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进行医保政策、计算机信息系统操作的业务指导及有关培训
第六条乙方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有关规定及本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执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对应措施,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以便;成立服务于医疗保险管理的机构,确定一名院级领导,并配置专职管理人员,配合甲方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乙方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置“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意见箱”、“医保专用窗口”,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政策规定和医疗服务内容,向参保就医人员宣传、解答
第八条乙方所使用的有关城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