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保密协议》甲方(员工):乙方(企业):鉴于:1、甲方已于年月日与乙方签订《劳动协议》,乙方聘任甲方担任工作;2、甲方在担任乙方工作期间,将也许知悉或使用乙方的商业秘密,也也许因履行职务而产生发明发明、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3、甲方充足意识到,乙方的商业秘密,包括甲方因履行职务而产生的知识产权等均属乙方之财产,该商业秘密的对外泄露、被第三人非法使用等将导致乙方重大经济损失;4、甲方在乙方任职,将获得乙方支付对应酬劳,有义务保守乙方之商业秘密。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甲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来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订定下列条款,以共同遵守:第一章商业秘密的范围第一条乙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乙方原有的商业秘密及甲方因履行职务而产生发明发明、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第二条乙方的商业秘密,重要指如下内容:1、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推广计划、培训资料、业务报表或数据、财务资料、员工构造、人事信息数据、薪资构造、合作渠道、推广关键词等等。2、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页面设计、企业网站运行信息或措施、操作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汇报、检测汇报、试验数据、试验成果、操作手册、技术文档、后台账户信息、有关的函电等等。第三条上述经营和技术信息,无论乙方与否采用保密措施,均不影响其成为乙方商业秘密的构成资料。第二章任职期间的保密第四条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乙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对应的保密职责。第五条乙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甲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用任何须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以保持其机密性。第六条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甲方承诺,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公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乙方其他职工)知悉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商业秘密。第三章办理离职期间的保密第七条甲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乙方提出祈求时,返还所有属于乙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乙方商业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但当记录着商业秘密的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由乙方将商业秘密复制到乙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商业秘密消除。第八条甲乙双方协议到期或任一方提出解除协议,在解除协议后2年之内,甲方不得为自己或他人经营与乙方相似或同类的业务。第四章离职后的保密第九条双方同意,甲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乙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承担如同任职期间同样的保密义务和不私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甲方因何种原因离职。甲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直至乙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甲方承认,乙方在支付甲方的工资酬劳时,已考虑了甲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不必在甲方离职时此外支付保密费。第十条按本协议第十八条规定离职的甲方,在离职后2年内不得在与乙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作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工、代理人、顾问等等,也不得自己生产与乙方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第六章违约责任第十一条甲方如违反本协议任意条款,应当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乙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甲方的合约关系。第十二条甲方的违约行为给乙方导致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替代赔偿损失,但可以从损失额中抵扣。第二十三条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假如协商处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机构提起仲裁。如提起诉讼,双方同意选择乙方注册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作为双方协议纠纷的管辖法院。第七章其他上述约定不影响乙方祈求知识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