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加强对企业内部施工工程免征营业税管理的总结在日常征管工作中,遇到企业内部施工工程申请免征营业税时,对于如何认定企业内部施工工程,在工作中作了初步思考,提出以下设想,以达到强化征管工作的目标
一、对于企业内部施工工程的认定企业内部施工工程认定标准,主要依据国税发〔1995〕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其中第五条规定:单位所属内部施工队伍承担其所属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免征营业税,首先要看施工队伍是否属于独立核算单位
假如属于独立核算单位,不论承担其所隶属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还是承担其他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均应该征收营业税
假如属于非独立核算单位,承担其他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应该征收营业税;而承担其所隶属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假如与其所隶属单位结算工程款,应该征收营业税
所以,企业内部施工工程免征营业税的认定的标准有以下三条:1
单位所属内部施工队伍属于非独立核算单位
单位所属内部施工队伍承担的是其所隶属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
单位所属内部施工队伍与其所隶属单位不结算工程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款
在实际工作中更多的情况是:企业没有内部施工队伍,只是自购建筑材料,安排本企业工人或是临时聘用建筑工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业务
对此,一种意见认为:没有内部施工队伍的企业不能发生内部施工工程,严格依据国税发〔1995〕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精神,由企业依据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的金额申报缴纳建安营业税;另一种意见认为:没有内部施工队伍的企业,同样符合或是没有违反前述认定的三个标准,应该免征建安营业税
上述两种观点都有其合理之处,同时也存在偏颇之处
对于前一种意见,“由企业依据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的金额申报缴纳建安营业税”的提法是不恰当的,首先,没有内部施工队伍的企业没有资格发生应税建安劳务,没有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