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晶石购销协议协议编号: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地点:供方(甲方):需方(乙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重晶石购销事宜到达如下条款:一、词语定义1.“本协议”是指经双方签订并生效的协议编号为“”的重晶石购销协议。2.书面形式:是指以纸张或最终能以纸张为载体的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多种告知、函件、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体现所载内容的形式。3.违约责任:是指协议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协议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4.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防止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状况。5.风险:是指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致使货品受毁损、灭失的情形。二、货品详情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1.货品名称:钻井级重晶石2.数量:。3.包装:散装4.货品质量及规格:货品名称质量及规格钻井级重晶石5.汽车来货,码头堆场的交货价为人民币元/吨。6.火车来货,码头堆场的交货价为人民币元/吨。实际单价以汽车来货单价扣除乙方承担从沙江站到码头堆场的一切费用。7.协议总金额暂定为人民币(¥),以实际成交额为准。8.甲方准备发货时,应第一时间告知乙方,并告知每车装车的货品质量,以便乙方做好有关接货工作(双方约定每次发货不少于吨)。三、验货原则、措施及提出异议期:1.数量:汽车来货的以码头汽车实际过磅数量扣除0.5%水分杂质为准,火车来货的以轨道衡实际过磅数量扣除0.5%水分杂质为准。2.本协议货品到码头堆场(如下简称“码头堆场”)后货品所有权归乙方所有。3.验收原则:以乙方对每车来货检查成果作为初步结算根据。如任何一方对货品质量有异议的,均有权委托双方承认的第三方检查机构对协议来货重新进行检查,如检查成果到达协议质量规定的,则委托第三方检查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否则由甲方承担。四、结算方式、期限及拒收条款:1.按到货付款为原则,接到货每1000吨为一种结算批次,甲方发货到码头堆场后,以乙方对每车来货初步抽样检查成果进行预结算,初步检查质量合格(比重:4.20以上)后乙方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批次货款给甲方,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2.如乙方对每车来货初步检查成果比重低于4.20如下的,乙方有权拒收或另议。双方在收到告知起2天内到港口共同协商处理。3.如乙方对每车来货初步检查成果比重高于4.20以上的,但其他指标不符合协议规定的,乙方有权拒收或另议,双方在收到告知起2天内到港口共同协商处理。五、交货地点、时间、方式:1.交货地点:码头堆场交货。2.交货时间:自签订协议后年月日内供完,如交货期往后推双方协商处理。3.交货方式:由乙方自提,并支付有关费用。六、违约责任:1.如有违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有关规定处理。2.若因的原因致使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则供方不构成违约。3.如遇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完毕供货,须以书面及时告知乙方,否则因违约而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七、不可抗力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协议步,应尽快向对方通报理由,在提供对应证明(证明是指有关权威机构出具或双方承认的书面材料)后,可容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可根据状况部分或所有免予承担违约责任。八、争议处理方式在本协议执行中若发生纠纷,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处理,假如通过协商的方式不能处理,需要通过诉讼方式处理时,由签约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九、甲、乙双方对本协议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法律程序的规定、或基于本次项目而向各自法律顾问披露之外,任何一方在任何状况下均不得将本协议的内容向第三方泄露。十、其他约定事项1.补充协议书:双方可就本协议之任何未尽事宜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书。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的变更或增减,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由授权代表签订书面文献后,方可生效。2.协议文献解释次序:本协议及其附件、本协议与补充协议应能互相解释,互为阐明。假如本协议与其附件、补充协议的内容之间产生矛盾、准时间次序以最终约定的内容为准。3.本协议合用《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及其有关的法律、法规。4.本协议签订后,未被修改(或经双方同意修改并加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