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房屋买卖协议出卖人(甲方):身份证号码:买受人(乙方):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签订本协议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在签订协议步,双方享有平等知情权。一、甲方自愿将位于418号二楼的自建房屋(建筑面积168平方米)以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210000元)的价款发售给乙方。二、乙方支付甲方协议定金壹拾万元,如甲方反悔本协议,双倍赔偿;如乙方反悔本协议,定金不退。尾款在本协议签定后三日内付清。三、由于系自建房屋,没有房屋产权证书。故本协议签定期,甲乙双方都不具有过户条件。未来假如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四、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对桐乡市梧桐镇逾桥新村418号二楼的自建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乙方承担房屋购置后的一切义务。五、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保证乙方享有同甲方相似的居住权利,乙方保证按期缴纳有关费用。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得就该房屋再他人签订《买卖协议》;六、违约责任1、甲方应当于8月24日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协议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逾期超过3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所有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肆万元。2、乙方所有或部分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3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协议。解约时,乙方已付房价款的20%作为甲方的损失赔偿金。3、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变更或解除协议。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本协议一式2份,甲乙方各执一份。甲方:乙方:年月日年月日见证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