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协议》的补充协议出租人(如下简称甲方):包头市东亚时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企业承租方(如下简称乙方):包头市大信装饰有限责任企业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阐明,否则其定义与双方于年_10月1日签订的《租赁协议》(下称“原协议”)中的定义相似。鉴于:甲方和乙方于年10月1日共同签订了《租赁协议》,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租赁协议》中变更条款签订如下补充协议:原协议第三条3.1项约定该租赁物的租金原则为800.00元/年/面,共_36_面,租赁时间为1年,合计为28800.00元,详细以乙方实际使用的面数和租赁时间为准。由于在实际履行协议过程中,乙方实际履行15面,时间为6个月。因此,将该条款变更为:该租赁物的租金原则为800.00元/年/面,共15面,租赁时间为6个月,合计为6000.00元。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租赁协议》不可分割的构成部分,与《租赁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协议的其他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甲方(盖章):包头市东亚时代物业服务乙方(盖章):包头市大信装饰有限有限责任企业企业有权签字人(签字):有权签字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