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法中规定了协议解除权条款的有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措施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协议并规定赔偿损失。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协议。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合法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规定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协议。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所有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规定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所有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协议。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协议,但出租人解除协议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告知承租人。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虽然承租人签订协议步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协议。下面就来归纳一下租赁协议解除权的详细内容。(一)根据《协议法》规定,重要在下列状况下,当事人可以单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协议:1、承租人使用不妥,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协议。承租人不对的使用租赁物使之损失,属于承租人严重违约行为,为了保护自己财产安全,出租人应有权利单方解除协议,终止双方的租赁关系。2、承租人私自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协议。租赁协议明确约定可以转租的,承租人可径行转租,这属于出租人同意;协议未约定转租的,承租人在协议成立后要转租,则必须先获得出租人的同意。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转租的,出租人单方终止租赁关系。3、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协议。承租人迟延交付租金的,应负债务迟延履行的责任。获得租金是出租人的基本权利,也是出租人出租的直接目的所在,承租人不支付租金就会使出租人签订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出租人有权解除协议。(1)承租人无合法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这里所说的“合法理由”,重要包括不可抗力、对支付期限约定不明、租赁物有瑕疵(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出租人不及时维修保养租赁物等非承租人过错行为影响承租人正常支付租金的事由。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内承租人无合法理由不支付租金,则属于违约行为。(2)经出租人催告,承租人仍未支付租金。承租人无端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规定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在该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出租人方可解除协议。这里所说的“合理期限”应视详细状况而定,可以在协议中约定,也可以由出租人来确定,但不适宜太短,也不适宜太长。4、不定期租赁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协议。对于不定期租赁,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协议,但出租人解除协议步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告知承租人。5、租赁物有质量瑕疵的,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协议。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约定的条件),不适合约定的用途或者影响承租人使用收益的,由于难以实现承租人签订协议的目的,因此,承租人有权解除协议。如前所述,一般状况下,出租人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之一是承租人在签订协议步对该瑕疵不知情。也就是说,对于租赁物一般的质量瑕疵,若承租人在签订协议步不知情,承租人则可以随时解除协议;若承租人知情,则不能单方解除协议。不过,在特殊状况下,也即在租赁物有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质量瑕疵这种状况下,不管承租人在签订协议步与否知情,承租人仍可以随时解除协议。《协议法》233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虽然承租人签订协议步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协议。”从这一规定看出,租赁物有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瑕疵的,承租人解除协议不以其对该瑕疵不知情为条件。6、租赁物因非承租人的原因而受损,不能实现协议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协议。《协议法》对当事人单方解除协议的重要情形作了以上规定。当协议成立后或者履行中出现这些条件时,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就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权,单方解除协议。(二)实践中,除了上述法定情形外,当事人还可以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