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物业管理服务规范1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工业园区(通用厂房、仓储)(以下简称园区)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安全管理与服务,环境卫生管理与服务、绿化管理与服务、建筑物及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服务、客户服务、突发事件处理等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园区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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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4717—93《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16806—1997《消防联动控制设备通用技术条件》GA503—2004《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DB31/T361-2006《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规范》DB31/T429-2009《商业物业管理服务规范》DB31/387—2007《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94《安全标志》GB/T10001《公共信息标志图形符号》DB31/19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7051-1997《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号,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自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自2007年5月5日起施行)《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自2006年1月起施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2007)《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3术语和定义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