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纪念郑和下西洋600周年之际,回顾我国辉煌的海洋文明历史,思考当今我国海洋面临的机遇和挑战,谋求海洋事业的发展乃至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很有现实意义的
郑和以其对海洋的毕生感悟,给眷恋黄土地的炎黄子孙留下了这样的遗嘱:“欲国家富强,不可置海洋于不顾
财富取之于海,危险亦来自于海
”我国和世界历史发展的经验告诉我们,国家的兴衰与海上力量息息相关,海兴则国强,海衰则国弱
自鸦片战争以后,海上力量的衰败和海权的沦丧成了我们被动挨打的重要原因
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海洋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国家海洋权益得到了逐步振兴
我国于1996年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后,在争取和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方面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被誉为“海洋宪章”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于1982年12月制订,1994年11月生效
这部国际海洋法典对各种海域的划分、国家在各种不同的海域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有关国际海洋法的其他主要方面作了全面的规定
《公约》赋予沿海国的权利主要有:(一)建立从领海基线量起12海里领海和24海里毗连区的权利
沿海国对其领海、领海的上空、海床及底土享有等同于陆地领土的主权,除了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权之外
在领海以外的毗连区,沿海国有权为防止和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定的行为而行使必要的管制
(二)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沿海国可以建立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并享有作为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大陆架
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范围内,沿海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对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与保全等事项享有管辖权,并享有为此而采取一定措施的权利
根据《公约》,所有国家均享有以下主要海洋权利:(一)公海自由
所有国家在公海上享有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