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典型就业歧视案例剖析案例1歧视条款:“试用期无薪水、不上社会保险”【案例】应届高校毕业生去非正规单位、小型私营企业就业,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位常以毕业生没有工作经验为由,提出“试用期一年、试用期内无薪水、不上社会保险”这样的歧视条款
毕业生为保住工作常选择忍气吞声
从而使自己的劳动得不到相应的补偿
【评析】《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于试用期的具体期限确定,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且试用期内不能无薪,单位必须为员工购买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此外试用期期间,职工可随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该条款如果写入了劳动合同即属无效
招聘时单位提出此要求的,劳动者应该据理力争
案例2“本职位限X性”【案例】“本职位限男性(女性)”,这是各种招聘会,尤其是应届高校毕业生招聘会上最常见的霸王条款
从政府机关的宣传文员职位,到企业的技术支持职位,都“仅限男性”
在某招聘会上,某基层文化馆的“行政人员”也“仅限男生”,而该单位的解释仅仅是“单位女孩太多了,领导想调节一下”
【评析】《劳动法》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所以,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其他都属性别歧视,有违宪法精神,并违反和《妇女权益保护法》有关条款
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擅自以‘岗位不适合女性’为由拒绝招收女职工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1
矿山井下作业;2
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3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IV级体力劳动度的企业;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