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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房屋租赁条例实施细则房屋租赁业目前已成为我市的朝阳产业,它不仅关系到大量的流动人口的能否安居乐业的问题,同时也影响着城市的安宁与稳定
下文是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其他用房”,是指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内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搭建的临时性、简易性用房和室内停车场
第三条区房屋租赁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区主管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代表区主管机关实施房屋租赁的管理
第四条《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是指:(一)具有正当理由尚未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但能够证明其产权的红线图、《建筑许可证》;(二)已开具付清房款证明的购房合同及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搭建临时性、简易性住房的批准文件
第五条房屋所有人或权利人申领《房屋租赁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应按发证机关的规定如实填写《房屋出租申请书》并提交有关证件
第六条房屋的境外所有人委托境内代管人申领《许可证》的,其所出具的委托书必须依法律的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
房屋的境外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租境内共有房屋的证明书必须依法律的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
第七条区主管机关或其派出机构在管辖范围内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领《许可证》的文件后,应及时给申请人开具《收件回执》,并注明收件日期及加盖收文工作人员名章
对于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内的申请,应告知当事人有权受理的机构
第八条经办人员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审查时应现场查验申请出租的房屋
经审查后,对符合《条例》规定的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发给《许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