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体制比较研究侦查体制是侦查程序运行的物质基础,侦查程序是侦查体制功能的动态表现,因而侦查体制与侦查程序应具有相同的制度精神
我国九六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在侦查程序上借鉴了当事人主义的许多成功作法,然而侦查体制却至今未作根本性调整,以至出现了如学者们所说的在职权主义侦查体制上运行当事人主义或曰混合式侦查程序的特殊现象
这种异质的体制和程序之间的摩擦和对抗已经形成了我国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的障碍之一
那么,我国的侦查体制到底该何去何从呢
是在传统超职权主义的基础上修修补补,还是进行以当事人主义对抗制为基础的根本性重构,亦或是走日本式的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与本国传统相结合的第三条道路
因此,全面考察国外有关侦查体制的理论和实践,探讨侦查体制发展的一般规律,对于我国侦查体制的完善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国外侦查体制分类之考察由于历史传统、政治哲学观念、法律文化及诉讼模式等诸多因素的差异,不同国家对侦查的概念、侦查的主体、不同侦查主体间权力分配关系的界定各不相同,因而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侦查体制进行的分类也就各不相同
虽然并非每一种分类方法都非常科学,但每一种分类方法对于我们深入认识和研究侦查体制不同层面的特征都具有自身的独特价值
因此本文将把有关侦查体制的几种主要分类都作一比较与分析
单轨式与双轨式
根据侦查权在刑事程序中控辨双方之间分配格局的不同,侦查体制可以分为单轨式侦查体制和双轨式侦查体制
所谓单轨式侦查体制,是指侦查活动由代表国家的侦查机关单独进行,公民个人无权进行侦查活动的一种侦查体制
所谓双轨式侦查体制,是指侦查活动由代表国家的侦查机关和代表公民个人的辨护方同时进行的一种侦查体制
依此标准,大陆法系国家的侦查体制属单轨制,英美法系国家的侦查体制属双轨制
根据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只有国家侦查机关才有侦查权,公民个人无权进行侦查活动
侦查被认为是国家侦控